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愛助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洪永信
代 理 人 方怡雅
債 務 人 黃祝惠即黃羚萩
債 務 人 陳宏逸即陳為在
債 務 人 陳書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叁仟元及自民國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零點八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