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61號
CHDV,102,家訴,61,2014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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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61號
原   告 白素卿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被   告 白素蘭
被   告 白素滿
被   告 白鴻森
被   告 白豐誠
兼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白素英
被   告 白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4中關於「嘉興畜產」之記載,應更正為「嘉新畜產」。
原判決附表編號36中關於「彰化第六信用合作觀音亭口分社」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觀音亭口分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文主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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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