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385號
CHDV,102,司聲,385,2014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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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楊育荏
相 對 人 享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周
聲請人聲請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聲請裁定
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經查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其聲請狀記載聲請人為羅 偉銘即台發當鋪,本院據以裁定,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債 權人聲請更正當事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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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享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