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1號
CHDM,103,聲,51,2014020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慶川
      柯協和
      姚栢錄
      王金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2 年度速偵字第2708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聲沒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象棋壹副、撲克牌壹副、現金新臺幣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速偵字第 2708號被告姚慶川柯協和姚栢錄王金定涉犯賭博案件 ,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具象棋1 副、撲克牌1 副 及賭資現金共新臺幣(下同)50元,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 具與在賭檯之財物,並屬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 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 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亦 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姚慶川柯協和姚栢錄王金定等人所犯賭博 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速偵字 第270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扣案之象棋1 副、撲克牌1 副、賭資現金50元,分別為供 被告四人於上開賭博案件中,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 物,均據被告姚慶川等四人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明確,並有 查獲照片6 張、警製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 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上開扣 案物品及現金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 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