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3年度,6號
CHDM,103,交重附民,6,201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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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垂芬
      謝彩瑜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謝連生
      謝鴻舉
被   告 葉益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2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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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