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3年度,500號
CHDM,103,交簡,500,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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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交簡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清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清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湯清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 以上情形之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一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 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仍不 知悔改,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竟於 飲用酒類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之狀況下,騎乘輕 型機車上路,顯漠視自身及公眾通行道路之安全,行為實不 可取;暨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酒精濃 度超過標準之程度,暨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 ,且並未肇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397號
被 告 湯清富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巷00號
居同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湯清富前於民國92年間,因用藥酒醉駕駛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92年度中交簡字第913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詎 仍不知警惕,已知飲酒過量,將使操控動力交通工具之注意 能力降低,導致肇事風險大為提升,其於103年1月30日10時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友人住處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1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輕型機車外出購物,旋為警於同日12時20分許在鹿港鎮 復興路670號前攔檢,發覺湯清富有飲酒跡象,施以呼氣酒 精濃度測試結果,高達每公升0.54毫克,而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湯清富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2.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3.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4.車輛詳細資報料表。
二、核被告湯清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張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佳欣
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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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