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遠泰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陸巨君
代 理 人 凃榆政律師(民國102年12月6日至102年12月24日
莊惠萍律師(同上)
被 告 黃中安
林敬俊
涂美華
李永州
紀淑媛
紀金懷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1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8254號、
102年度偵字第8255號、102年度偵字第8258號為不起訴處分。茲
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2年11月20日中分檢
盛禮102上聲議字第0000000000號公函,公函於102年11月26 日
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2年12月6日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又同法第25 8條之1第1項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 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 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故聲請交付審判要救濟之對象, 為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再議駁回處分書。
二、然經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聲議字第 2452號卷宗,該署並未對聲請人遠泰投資有限公司送達過再 議駁回處分書,而是認定聲請人遠泰投資有限公司並非刑事 訴訟法第213條規定具有告訴權利之告訴權人,不具有告訴 地位,也不能提起再議,故認定聲請人遠泰投資有限公司聲 請再議不合法,予以簽結。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曾 於102年11月20日以中分檢盛禮102上聲議字第0000000000 號公函通知聲請人遠泰投資有限公司再議聲請不合法,公函 於102年11月26日送達聲請人,此有公文函稿及送達證書可 證。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規定,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 應以合議行之。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 者,應駁回之。法院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四、本案既然未經高分檢檢察長作出駁回再議處分,救濟之對象 不存在,此項程式上之欠缺係屬不可補正之情形,聲請人聲 請程序不合法,應逕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葉明松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