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707號
CHDM,102,易,707,20140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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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許良瑞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 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 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 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應以裁定駁回;又雖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 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460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刑 事訴訟之送達文書,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按送達,應送達於應受 送達人之住居所,如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 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許良瑞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由其父收受 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2年11月21日提起上 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及 刑事上訴狀附卷可稽。嗣本院於103年1月20日裁定命被告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3年1月24日 送達於被告居所,由其同居人「粘政德」收受而生送達效力 ,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之上訴,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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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