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曾松盛
法定代理人 曾志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喬閔、楊勝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
521,2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