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6號
PTDV,103,補,66,201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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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曾松盛
法定代理人 曾志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喬閔楊勝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
521,2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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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