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鄭正華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吳晉賢律師
廖傑驊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
業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鄭仰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11,16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
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