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4號
PTDV,103,補,54,201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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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閻佰輝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黃暘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鄞正許宗坤許銘家許莉莉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840,6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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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