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閻佰輝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黃暘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鄞正、許宗坤、許銘家即許莉莉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840,6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