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37號
PTDV,103,司票,37,201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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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郭岱青
相 對 人 李正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原本2紙票號CH758248、CH758246。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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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