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7號聲 請 人 郭岱青相 對 人 李正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原本2紙票號CH758248、CH758246。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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