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0號
PTDV,103,司拍,10,201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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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 理 人 溫永福
相 對 人 朱東波即朱陳錦綢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朱秀惠即朱陳錦綢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朱士魁即朱陳錦綢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朱陳錦綢於民國83年1 月24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 定新臺幣(下同)8,32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 限為民國83年1 月20日至民國113 年1 月20日止,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 朱陳錦綢於民國99年5 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5,970,000 元, 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9年5 月11日起至民國101 年5 月11日 止,分期按月清償利息、到期還清本金,詎未依約清償本息 ,積欠本金5,970,000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嗣債務人朱陳錦 綢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死亡,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 朱東波朱秀惠朱士魁共同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 本、戶籍謄本及本院102 年10月28日屏院昆家慧字第000000 0000號函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朱東波朱秀惠朱士魁,就上開債 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朱東波朱秀惠朱士魁逾期仍未 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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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司拍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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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考│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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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里港 │土庫│ │169-95│旱│0 │2 │03 │全部 │相對人朱東波
│ │ │ │ │ │ │ │ │ │ │ │、朱秀惠、朱│
│ │ │ │ │ │ │ │ │ │ │ │士魁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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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 │里港 │土庫│ │172-76│旱│0 │48 │50 │全部 │相對人朱東波
│ │ │ │ │ │ │ │ │ │ │ │、朱秀惠、朱│
│ │ │ │ │ │ │ │ │ │ │ │士魁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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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 年度司拍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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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備 考 │
│ │ │ │ │ │ │建築材料及用│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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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 │里港鄉三和路11│土庫段172-76地│加強磚造、│1樓105.78、騎樓18.92合│浴廁面積 │全部│相對人朱東波
│ │ │8之6號 │號 │一層樓房 │計124.70 │14.38 │ │、朱秀惠、朱│
│ │ │ │ │ │ │ │ │士魁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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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