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3年度,35號
PTDV,103,司家補,35,201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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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劉恩杰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正德間聲請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
  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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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