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35號聲 請 人 劉恩杰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正德間聲請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 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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