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3年度,30號
PTDV,103,司家補,30,2014021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30號
聲 明 人 張嘉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黃麗雲間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
  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