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1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鍾志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鍾志鵬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98年2 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8,488元。(二)利息計算:新
臺幣916 元。(三)違約金:新臺幣1,386 元。(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 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98年2 月25日起,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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