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7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伯彰
債 務 人 鄭智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零肆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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