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57號
PTDV,103,司促,2657,2014022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5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常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常貴於民國98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0 年4 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100 年11月6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1645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
  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6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常貴  │自民國10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3842 │     │11月7 日起 │      │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