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務 人 黃彥景即黃木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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