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83號
PTDV,103,司促,2583,201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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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務 人 黃彥景即黃木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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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