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15號
PTDV,103,司促,2415,201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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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潘足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潘足美於民國90年6 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3 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95年8 月9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1321元及
  費用新臺幣6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足美  │自民國95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6989 │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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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