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張惠婷
張泰芳
一、債務人張泰芳、張惠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
零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惠婷於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張泰芳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 筆,共計
新臺幣6 萬8,095 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惠婷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
本金新臺幣6 萬8,095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
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泰芳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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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泰芳、張│自民國102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68095 │惠婷 │7 月1 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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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泰芳、張│自民國102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8095 │惠婷 │8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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