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71號
PTDV,103,司促,2371,2014022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
債 權 人 李太霖
債 務 人 徐明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