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61號
PTDV,103,司促,2361,201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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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6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務 人 謝足英
      周登旺
一、債務人謝足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零壹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足英
  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登旺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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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