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6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務 人 謝足英
周登旺
一、債務人謝足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零壹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足英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登旺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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