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潘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玖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潘貞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2 月17日止累計新臺幣456,967 元正
未給付,其中新臺幣189,184 元為消費款;新臺幣264,183
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34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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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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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潘貞芳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89184│ │2 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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