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29號
PTDV,103,司促,2129,201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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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2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莊裕棠
債 務 人 鄭淵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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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