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7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張潔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零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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