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39號
PTDV,103,司促,1939,201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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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39號
債 權 人 郭宜庭
債 務 人 林瑞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年息百分之七十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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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