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96號
PTDV,103,司促,1596,201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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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吳明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吳明佳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0日書立現金卡申
   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
   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 % 按月
   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
   准貸款額度新臺幣5 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
   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至94年1 月14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54,770
   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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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