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62號
PTDV,103,司促,1562,201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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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債 務 人 李進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捌佰貳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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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