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債 務 人 李進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捌佰貳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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