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楊麗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伍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另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新臺幣玖仟壹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新臺幣玖仟玖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新臺幣玖仟叁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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