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吳逢水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東方大衛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有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大衛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返還停車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00,000 元(計算式:400,000 元4=1,6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300 元,
尚應補繳1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