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32號
PTDV,102,補,632,201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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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吳逢水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東方大衛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有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大衛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返還停車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00,000 元(計算式:400,000 元4=1,6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300 元,
尚應補繳1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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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