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6號
PTDV,100,重訴,16,2014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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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賴獻倡
      賴逢繁
      賴献詒
      賴永昌
      賴發鄉
      賴增鄉
      賴紹宏
      賴政宏
      賴賜深
      賴學明
      賴金海
追加原告  祭祀公業賴斗永
法定代理人 賴國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賴賢勤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 刑事訴訟(台北地院101 年度易字第1060號)終結以前停止 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一審判決,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旨揭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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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