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4號
ILDV,103,除,4,201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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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蘇駿杰
代 理 人 蘇瑀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本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2年10月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本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1月2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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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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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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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忠義周秀琴│(無) │95年9月25日 │95年9月30日 │200,000元 │2503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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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