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7號
ILDV,103,重訴,17,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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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   告 張阿順
被   告 炬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因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而不 足之裁判費部分經本院以103年度補字第6號裁定命其於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1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其訴顯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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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炬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