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自然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民
被 告 盧岳秀
原告因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88,000 元,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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