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71號
ILDV,103,司促,771,2014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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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7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廖愛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玖佰貳拾陸
  元,及其中壹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廖愛子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
  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1456元,專案補償款8470元,共
  計新臺幣19926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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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