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3號
ILDV,102,訴,143,2014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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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王楊樓 
被 上訴人 宜蘭縣蘇澳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騰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43號回復原狀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611,6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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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