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2年度,10號
ILDV,102,簡上,10,2014020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陳麗芬
被 上訴人 太麟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興降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
院羅東簡易庭所為之101年度羅簡字第1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3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貳佰壹拾叁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上訴人主張:
㈠、其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16日向訴外人國立基隆女子高 級中學(下稱基隆女中)承攬「100年新興工程新建教學樓 公共藝術設置」工程,約定由其在基隆女中門口右側圍牆設 置「海神之樂章彩色陶板」作品1幅(下稱系爭陶板作品) ,而其因施作系爭陶板作品需要使用釉藥,遂於101年4月9 日以電話向被上訴人購買9608#透明釉,經被上訴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劉興降介紹而訂購9602﹟陶瓷印刷釉(下稱系爭 釉藥)1包使用,其於訂購時即表示要購買毋須添加其他材 料之透明釉,劉興降亦允諾出貨給上訴人之透明釉為不須添 加任何材料之透明釉,且未告知其系爭釉藥尚須添加黏著劑 ,兩造約定價金為新台幣(下同)1,200元,被上訴人即寄 送交付系爭釉藥1包予其,而其則以轉帳方式交付被上訴人 價金1,200元。嗣於101年4月21日其進行系爭釉藥燒成實驗 ,因其所有小實驗窯失修,致窯溫過高,釉藥呈現不可使用 狀態,其因無法判讀系爭釉藥是否可使用於系爭陶板作品, 遂於101年4月23日以電話告知被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上情 ,並詢問被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系爭釉藥是否穩定,可使 用於公共藝術設置品,並表示其尚有其他廠商之釉藥可供使 用,若非十分肯定,其可使用他廠之釉藥,詎被上訴人明知 陶瓷品燒製過程涉及釉藥、土坯、窯溫、時間等各種變因, 應進行多次試燒,以找出最好之各種原料參數比例,其竟貿 然向其肯定回答「釉藥沒問題、可以使用,系爭釉藥交陶藝 教室、磁磚廠,每月出貨二、三十包,釉藥沒問題,絕對可 以使用。」並告知其以「溫度1150度、11.5小時、持溫0.5 小時、釉藥加水再加色料攪拌」進行燒製,而未告知其若無 把握應使用其他廠釉藥,其因被上訴人係30年以上之釉藥供 應商,而相信被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上開承諾,遂於101



年4月23、24日進行系爭陶板作品施釉,再於101年4月25日 依被上訴人所提供之方式進行燒製,惟出窯後發現釉面縮結 、釉面醜陋不堪之情形,致燒製成品不堪使用,其因此必須 重製系爭陶板作品,而遲延完成工作物。又被上訴人上開所 為顯係違反系爭買賣契約之附隨告知義務,致其支出重製費 用155,600元,並依約給付基隆女中逾期26日之違約金7,827 元,且受有信用損害10萬元,共受有263,427元之損害。為 此,爰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前開損害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63,427元 。
㈡、其所收受之系爭釉藥包裝袋載明貨號為9602R(本院卷第104 頁),但被上訴人送貨單係載為9602#(見原審卷第40頁) ,其從訴外人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製釉公司) 公告於網站上之資料關於系爭釉藥與9602R透明釉使用方法 與注意事項,才知道9602R透明釉為特殊之滾筒用印刷釉, 非一般陶藝用釉藥,兩種釉藥顯有不同,其也於事後才發現 被上訴人送來的釉藥貨號為9602R,其從頭到尾都相信被上 訴人的商業行為,倘被上訴人有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係 被上訴人之業務疏失。
㈢、況其向被上訴人購買透明釉藥時有強調要買成份無調整,且 由被上訴人陳述亦可知其購買時,其磨釉機故障,無法進行 成份調整作業,可證其要買的是單一成份,而不是要加入其 他原料來調整釉藥。其上網查證9602R不是一般的透明釉, 而是玻璃質「熔塊釉」,不是適當釉藥,需要其他黏土類( 矽酸鋁類),常需要加入釉漿調整劑,故被上訴人所交付系 爭釉藥非屬成份無調整之釉料,構成瑕疵。再者,被上訴人 交付的9602R與原來被上訴人的9602兩者的細粒度也有差異 ,前者細粒度更精巧,也會導致更容易縮釉或跳釉。且中國 製釉公司函也有提到是否添加黏著劑客戶需自行試驗,形容 的缺陷與其沒有加黏著劑燒成的結果是相同的。其於中國製 釉公司網站查詢有關系爭釉藥透明釉之資料,發現CS-9602R 根本不能作為一般陶藝用釉藥,該公司網站清楚標示此釉藥 用途為:中溫透明印刷釉,適用於滾筒印刷使用。由此可知 被上訴人所售出的貨品,非其本意使用之貨品。據中國製釉 公司函覆鈞院:「CS-9602R透明釉施釉方式可以用塗刷、噴 釉、浸釉來進行操作,」,使用者須視情況判斷是否需加入 黏著劑,透明釉9602R之使用為「須」視情況判斷是否需加 入黏著劑,而非「無須」,此可說明系爭釉藥不具一般性, 於成分無調整情況無法廣泛使用於陶藝品上。與中國製釉公 司網站公告內容明顯不同,明顯有為被上訴人掩飾過失之嫌




㈣、其使用系爭釉藥而燒製失敗之公共藝術品確實以1150度燒成 ,於訴外人國立台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鶯歌多媒體研發分館 (下稱工藝中心鶯歌分館)實驗品亦以1150度燒成,其燒成 結果一致均呈現釉面縮結現象(見原審卷第104頁至第105頁 ),另被上訴人主張施釉過厚而造成釉藥縮結現象,其真正 之主因為9602R滾筒印刷透明釉本來就只限於釉層極為淺薄 之釉藥印刷術,且於工藝中心鶯歌分館實驗成品之9602R印 刷透明釉與上訴人現在所採用之透明釉均上同等厚薄之釉藥 ,因9602R印刷透明釉先天上釉藥之缺陷造成釉面縮結,於 目測之下會有釉層過厚之錯覺,相同分量之釉藥若完整平坦 的附著於坯體上則看起來較薄,若釉藥應調整而未調整則造 成釉面縮結則看起來較厚,其實施灑於坯體上均為相同之厚 度只是燒成後呈現不同而已。況其要買的是一般透明釉,非 玻璃料用釉,所以被上訴人應有告知義務。且其多次詢問被 上訴人系爭釉料穩定度,被上訴人都給予穩定可用之承諾。 燒成失敗後,其曾要求共同承擔此失誤,但被上訴人單方堅 持無過失,迫使其獨自於基隆女中公共藝術之製造過程承受 極大的壓力與恥辱等語。
二、被上訴人答辯意旨:
㈠、就上訴人主張其欲購買CS-9602透明釉,惟被上訴人卻交付 CS-9602R透明釉云云,因非原先爭點範圍內,且不符民事訴 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規定,上訴人應不得再行提出。且系 爭釉藥包裝上面有載明品名,如上訴人要買9602而不是9602 R,於收受時就可以發現,可予拒收也可在原審提出主張, 二審提出即有逾時提出情形,不應准許。倘鈞院如認得上訴 人再行主張,則被上訴人答辯理由如下︰
1、上訴人係因被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劉興降介紹,始購買中 國製釉公司之透明釉,則上訴人豈有區分CS-9602、CS-9602 R之道理可言,蓋依據中國製釉公司回函,CS-9602、CS-960 2R早於99年間即已統一改為CS-9602R之標準管制出貨;是 以,上訴人於101年4月9日向被上訴人購買透明釉,僅有CS- 9602R透明釉。更遑論上訴人自承於本案二審時始知悉有CS -9602、CS-9602R兩種透明釉存在,上訴人在劉興降介紹時 ,豈有購買中國製釉公司已停產CS-9602之可能性存在。2、又依中國製釉公司回函稱︰「一、CS-9602與CS-9602R為同 一配方產品,只是CS-9602R用於滾筒印刷上在粒徑的管制較 CS-9602更為嚴格。」,足見CS-9602、CS-9602R係因粒徑原 因,而在滾筒印刷上管制上,後者採較嚴格標準,與上訴人 在本案作品上使用透明釉未有關連性。「二、CS-9602R使用



範圍寬,舉凡高低溫藝陶、建築瓷,甚且耐火材料行業都有 客戶使用,不是僅侷限於滾筒印刷釉上,而滾筒印刷只是一 種生產方式。」,足見上訴人主張CS-9602R僅使用於滾筒印 刷云云,有與事實不符。
㈡、上訴人稱被上訴人介紹其使用新透明釉云云;惟上訴人是否 曾經使用系爭透明釉,因兩造互不認識,被上訴人無從知悉 。另上訴人稱其於訂購時即表示要購買無須添加其他材料之 透明釉云云︰上訴人於本案原審審理時,未曾主張表示其要 購買無須添加其他材料之透明釉,故被上訴人予以否認上情 。本件係單純之買賣,被上訴人非系爭陶板作品製作之專業 人士,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劉興降於本次買賣交易前亦未 認識上訴人,根本無從知悉系爭陶板作品之特性,實無告知 上訴人系爭陶板作品燒製過程相關內容之義務。再者,上訴 人自承其不知系爭釉藥須添加黏著劑使用,衡情自不會詢問 被上訴人系爭釉藥應否添加黏著劑之問題,實難期待被上訴 人主動告知。況上訴人以其101年4月9日通聯紀錄,欲藉此 證明訂購時表明要購買無須添加其他材料之透明釉云云,然 該通聯紀錄根本無法證明上訴人上開主張以及通話內容,亦 與常情不符,蓋上訴人自承其不知系爭釉藥須添加黏著劑使 用,衡情自不會詢問被上訴人系爭釉藥應否添加黏著劑之問 題。此外,透明釉有區分生釉、熟釉,前者有較佳黏著性, 後者因釉藥本身再次加工,比起生釉較無黏著性,然不論生 釉或熟釉,釉藥本身均有一定之黏著性,是否需要另行添加 黏著劑,應視作品特性、製成工法而定,被上訴人不知上訴 人之作品、製成工法,僅能依上訴人之要求即作品亮度,建 議其使用系爭透明釉。
㈢、被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從未有允諾或保證系爭釉藥得以在 「任何情形」下為使用,此觀諸於上訴人起訴狀稱被上訴人 公司法定代理人建議1150度之攝氏溫度進行燒製,足見系爭 產品使用上有其溫度上限制,亦見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法定代 理人有為上允諾或保證行為,有與事實不符。此外,依照上 訴人所提電話譯文內容,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亦無上開允諾 或保證行為,係稱中國製釉產品或系爭9602透明釉產品很穩 定或安定,根本未有上訴人起訴狀所稱:「上訴人因燒成結 果不明之狀態下,不確定系爭釉藥是否可用,並向被上訴人 表示若非十分肯定,有他廠之釉藥可替代之情況下再次詢問 被告︰系爭釉藥是否可使用於燒製品上,被告回答沒問題, 可用。」、「上訴人於燒成結果不明之狀態下,詢問被上訴 人系爭釉藥是否可使用,被上訴人冒然承諾系爭釉藥可用時 ,即代表系爭釉藥能排除釉、土坯、窯爐而產生各種變因,



但成果非被上訴人所承諾之狀態。」言語內容,足見上訴人 所述不實。
㈣、上訴人以訴外人中國製釉公司網頁上記載內容即編號CS-960 2R︰「中溫透明印刷釉,適用於滾筒印刷使用。」,即稱系 爭透明釉「僅」能適用於滾筒印刷使用云云,然查上訴人起 訴狀稱︰「原告於101年4月8日,原意以電話購買太麟化工 原料有限公司出品之編號︰9608#透明釉…」,然中國製釉 公司編號9608、9602同為印刷釉(本院卷第116頁至117頁) ,倘如按上訴人之解釋,豈非其原本欲購買之編號9608透明 釉亦無法適用於系爭作品上;是以,上訴人上開所執毫無理 由可言。上訴人主張系爭釉藥無法適用於系爭陶板上,應由 其負舉證證明之責。且依照中國製釉於102年5月24日回函鈞 院內容︰「1.CS-9602R透明釉本身已有加入黏土,因此已經 具有黏性。2.使用上使用者必須視情況判斷是否加入粘著劑 ,施釉方式可以用塗刷、噴釉、浸釉來進行操作,釉藥上釉 時的乾濕、厚薄亦都會影響作品的品質,所以使用者操作前 要先調整好適合自己操作的物性,避免燒成時產生釉藥的缺 陷。3. CS-9602R透明釉為本公司近20年之產品,於客戶端 使用上極為穩定,未有因品質異常造成客訴事件。」,足見 系爭釉藥本身即有黏性,是否加入黏著劑必須視情況而定, 上訴人稱系爭釉藥必須加入黏著劑乙節,與事實不符。系爭 釉藥本身具有黏性,使用上必須視情況判斷是否另行加入黏 著劑,上釉時的乾濕、厚薄均會影響作品的品質,所以使用 者操作前要先調好適合自己操作的物性,避免燒成時產生釉 藥缺陷,此部分除有上開中國製釉公司回函可資證明外,另 依工藝中心鶯歌分館回函亦稱︰一般來說,若陶瓷釉漿中的 陶瓷原料已具有懸浮性(不會沉澱),以及不特別為增強釉 層在陶瓷坯表面的附著性,通常一般調製釉時勿需再添加CM C(即黏著劑),足見上訴人主張系爭釉藥必須添加黏著劑 之前提事實即有與事實不符之處。
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允諾或保證系爭透明釉 得以使用於任何情形,即得以在試驗爐窯溫過高失修情形下 而進行量產,惟被上訴人除否認有為上開保證行為外,且上 訴人上開主張有違常理,蓋正式量產前應先經過試燒階段, 以瞭解各項原料搭配比例或燒製之時間、溫度,以避免正式 量產之失敗。依上訴人於原審提出民事陳報(四)狀之101 年4月30日通話譯文內容,主張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為上 開保證行為云云,然被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有回答上訴人 「釉藥沒問題、可以使用」,其意係在表明中國製釉公司產 品很穩定,並非指系爭釉藥得以使用於任何情形,上訴人顯



係將量產失敗後101年4月30日對話內容,引導成被上訴人有 在上訴人量產前有此保證行為,實然有誤。另上訴人請求重 製費155,600元之師生參與經費113,600元,與本案並無關連 性,且被上訴人既未有違反系爭買賣契約之附隨義務之情事 ,上訴人之請求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件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而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6 3,427元。被上訴人則為答辯聲明:請求駁回上訴。四、本件上訴人主張其於100年12月16日向訴外人基隆女中承攬 「100年新興工程新建教學樓公共藝術設置」工程,約定由 上訴人在基隆女中門口右側圍牆設置系爭陶板作品,而上訴 人因施作系爭陶板需要使用釉藥,遂於101年4月8日以電話 方式與被上訴人成立系爭買賣契約,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釉 藥料1包,約定價金為1,200元,其後雙方亦已分別交付貨品 及給付價金。嗣於101年4月21日上訴人進行系爭釉料燒成實 驗,因上訴人所有小實驗窯失修,致窯温過高,釉藥呈現不 可使用狀態,上訴人因無法判讀系爭釉藥是否可使用於系爭 陶板作品,曾於101年4月23日與被上訴人以電話方式通話, 而上訴人於101年4月25日進行系爭陶板作品燒製程序,出窯 成品不堪使用,上訴人因此重製系爭陶板作品,而遲延26日 完成工作物予其定作人基隆女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基隆女 中公共藝術設置契約書、基隆女中重製證明、送貨單、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話明細報表各1份、作品照片2張、系爭 釉藥外包裝袋照片2張為證(見原審卷第9頁至第36頁、第39 頁至第40頁、第93 頁、第99頁、第157頁),復為被上訴人 所不爭執,是上訴人上開主張,堪以認定為真實。五、本件經本院整理,並為兩造所同意之爭點為:㈠、上訴人於 上訴後提出被上訴人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此項新的攻擊防 禦方法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規定?㈡、被 上訴人是否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而造成上訴人受有損害? ㈢、被上訴人有無違反買賣附隨義務(即告知應添加CMC) ?㈣、被上訴人公司負責人有無允諾系爭透明釉得以使用於 任何情形之保證行為?茲審認如下:
㈠、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除有該條第1項但書所列6款 情形外,於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違反前開規 定或未釋明者,應駁回之。查本件上訴人係依民法第227條 之規定,向被上訴人請求因被上訴人不完全給付所致債務不 履行之損害賠償;而按所謂債務不履行者,以廣義言之,有 給付不能者、有雖為給付而遲延者、有雖為給付而不完全者 ,惟均屬債之內容未依債之本旨實現。是本件上訴人於上訴



後主張其在一審沒有發現9602R釉藥與系爭釉藥有何相異之 處,後來其問其老師還有看中國釉料公司之網站才發現9602 R及9602#二者釉藥使用有所不同,且於二審時始發現被上訴 人所交付之釉藥為9602R非系爭9602之釉藥,故主張被上訴 人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依前揭說明,應得認屬對於在第 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所為之補充,符合民事訴訟法 第447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要件,應認上訴人於本院提出此 項主張,於法尚無不符。
㈡、就被上訴人是否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而造成上訴人受有損 害之爭點部分:
查經本院向被上訴人系爭釉藥之供應商即中國製釉公司函詢 以:「1、貴公司產品9602R透明釉與9602透明釉是否統一為 9602R透明釉(即原9602透明釉已停產)?如果已經統一為 9602R透明釉,於何時統一為9602R?2、又9602R透明釉是否 僅能使用於滾筒印刷上?3、另9602R透明釉、9602透明釉、 9608透明釉能否使用在陶藝品上?是否須另添加黏著劑,否 則易生縮釉現象?」,經該公司於102年12月19日函(本院 卷第239頁至第241頁)覆本院以:「一、CS-9602與CS-9602 R為同一配方產品,只是CS-9602R用於滾筒印刷上在粒徑的 管制較CS-9602更為嚴格。本公司於99年就已全面統一改為 CS-9602R之標準管制出貨。二、CS-9602R使用範圍寬,舉凡 高低溫藝陶、建築瓷,甚且耐火材料行業都有客戶使用,不 是僅侷限於滾筒印刷釉上,而滾筒印刷只是一種生產方式。 三、CS-9602R、CS-9602、CS9608透明釉因為細度夠可減少 球磨時間且操作方便,使用於陶藝品上是極方便之產品,因 此深獲客戶喜愛。至於是否需再添加黏著劑,端視客戶操作 手法、施釉方式等需求而定,客戶需自行試驗較適合自己生 產方式之添加比例,避免造成生產過程或燒成過程產生如針 孔、縮釉、脫釉等缺陷。」等語。而本件被上訴人交付上訴 人之系爭釉藥為CS-9602R透明釉,為上訴人所是認,且上訴 人並無指明購買CS-9602透明釉之情事,僅於購買前因被上 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介紹,而同意購買系爭釉藥,斯時系 爭釉藥早於99年間即經生產之中國製釉公司統一為CS-9602R 透明釉標準管制出貨,易言之就該公司而言兩者已屬同一商 品,尚難認有交付之物有誤之情事可言。至上訴人雖一再指 稱兩造原所達成之買賣協議,為其所購之釉藥為成份無須調 整之釉藥,因其已告知被上訴人其磨釉機壞掉,而被上訴人 所出售交付者卻為須調整成分之釉藥云云,然被上訴人否認 曾與上訴人有此部分協議,其法定代理人並證稱上訴人買時 有講磨釉機損毀,她說要去借朋友的窯燒去試,黏著劑加入



透明釉可未經機器磨云即可使用,但黏著劑要先泡水、用手 或棍子攪拌均勻即可(本院卷第109頁背面至110頁);且依 中國製釉公司上開函文內容,顯見CS-9602R透明釉縱為使用 極方便之產品,然是否需再添加其他成份(如黏著劑)仍應 視使用者之需求而定,並應由使用者自行試驗,故是否調整 釉藥成分,本即須由上訴人自行試驗後決定,而非系爭釉藥 本身所應具有之一般品質。是以上訴人亦自述「我的磨釉機 壞了,但我仍然進行試燒是要了解釉藥在沒有調整的狀況下 是否可以使用,因為燒了之後才知道試驗爐壞了」等語在卷 (本院卷第251頁)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釉 藥有給付未依債之本旨情形,顯非可採。其另請求本院將CS -9602、CS-9602R釉藥另請第三人試驗鑑定印刷釉與滾筒印 刷釉之使用與效能究有何不同等節,亦難認有其必要,併此 敘明。
㈢、被上訴人有無違反買賣附隨義務(即告知應添加CMC)?1、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 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 7條定有明文。又契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給付義務 (包括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外,尚有附隨義務。所謂 附隨義務,乃為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債權人人身或財產上利 益,於契約發展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包括協力及 告知義務以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倘債務人未盡此項 義務,應負民法第227條第1項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號裁判要旨參照)。惟債務人 所負之告知義務,因未經當事人間約定具體化其內容,自應 本諸誠信原則判定債務人應否負有特定告知義務,不得漫無 邊際或毫無限制要求債務人負一切與債務履行無直接關連( 含超出債務人依通常情形所應具備之智識技能以外)之告知 義務。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 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2、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怠於告知系爭釉藥燒製過程應添加 黏著劑(CMC),違反系爭買賣契約之附隨義務,固提出其 與被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劉興降於101年4月30日對話之電 話錄音光碟及譯文各1份為證。而被上訴人雖對於上開譯文 內容通話之事實不爭執,然否認有何違反系爭買賣契約之附 隨義務。經查:
⑴、依上訴人所提出之被上訴人方面填具之送貨單(原審卷第40 頁),並未記載被上訴人負有告知系爭釉藥於燒製過程須否 添加黏著劑之義務,亦未記載被上訴人有協力上訴人完成系



爭陶板作品之義務。
⑵、被上訴人為釉藥之批發業者,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經濟部商 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資料(登記營業事項為其他化學製品批發 業,原審卷第52頁)可證,顯見被上訴人並非以從事製作陶 瓷成品創作為其業務,僅係買賣材料之商人,本不能期待被 上訴人應了解每一客戶之使用需求,或利用釉藥加工製造各 種不同成品之製程中所需任何條件如是否添加其他原料、燒 製溫度或時間等等專業技術,並一一告知個別客戶。⑶、況經本院依兩造聲請分別向系爭釉藥供應商中國製釉公司函 詢:「9602透明釉本身是否具有黏著性?在使用9602透明釉 情形上,是否必須另行添加黏著劑?或者須視作品特性而定 ?該9602透明釉有無發生品質異常之情形?」及向訴外人工 藝中心鶯歌分館函詢:一般調配「透明釉原料」內容物中有 無CMC成分等事項。經中國製釉公司於102年5月24日函覆本 院以:「1.CS-9602R透明釉本身已有加入黏土,因此已經具 有黏性。2.使用上使用者必須視情況判斷是否加入粘著劑, 施釉方式可以用塗刷、噴釉、浸釉來進行操作,釉藥上釉時 的乾濕、厚薄亦都會影響作品的品質,所以使用者操作前要 先調整好適合自己操作的物性,避免燒成時產生釉藥的缺陷 。」(本院卷第78頁);而工藝中心鶯歌分館則以102年7月 2日藝鶯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以:「1、CMC係羧甲 基纖維素的簡稱,是一種常用的食品添加劑,其鈉鹽溶於水 形成膠黏狀液常用作黏稠劑、糊料。具有粘合、助懸、增稠 等作用。在釉漿中當作懸浮劑、增稠劑,並可以使尚未進窯 爐燒製的釉層增強其在陶瓷胚表面的附著性。2、由上得知 CMC的特性與其在陶瓷釉中用途,係於釉漿中當作懸浮劑、 增稠劑,以及增強剛上(施)到陶瓷胚體表面釉層的附著性 以防止脫落。一般來說,若陶瓷釉漿中的陶瓷原料已具有懸 浮性(不會沉澱),以及不特別為增強釉層在陶瓷坯表面的 附著性,通常一般調製釉時勿需再添加CMC」(本院卷第126 頁)等語。是依上開專業釉料製造者及工藝專門機構函覆說 明可知,系爭釉藥本身已有黏著性,使用時並非一定須加入 黏著劑,甚至於一般調製時勿需添加,而應由使用者視情況 判斷決定之。
⑷、故依上所述,本件系爭釉藥是否應添加黏著劑CMC使用,端 視上訴人之使用情形及需求自行試驗後決定,則其主張被上 訴人有違反告知應添加CMC使用之附隨義務,顯屬無據。㈣、被上訴人公司負責人有無允諾系爭釉料得以使用於任何情形 之保證行為?
查上訴人就其此部分之主張,固提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為真



正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話明細報表、101年4月30日兩 造對話之電話錄音光碟及譯文各1份為證(見原審卷第93頁 、第150頁至第156頁);惟被上訴人否認有為上開允諾或保 證之行為。而查,依上開通話譯文內容意旨,被上訴人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興降雖確有回答上訴人中國製釉(生產製造的 系爭釉藥)很穩定、當然可以使用等語,惟伊亦一再回答上 訴人妳要試啊,妳們的窯跟技術有問題啊等語。故依通話內 容意旨應係指系爭釉藥並無何瑕疵,很穩定、可使用,並無 允諾或保證系爭釉藥無需經過試燒即得於任何情形下均可產 出符合上訴人需求之產品之意,況上訴人自有之試驗爐縱然 發生故障,其亦非不得透過另行租用或借用他人之試驗爐來 進行試燒。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有允諾或 保證系爭釉料得以使用於任何情形之行為云云,亦不足取。六、是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交付上訴人之系爭釉藥,並無未 依兩造買賣契約之本旨而為給付情事,且被上訴人亦無違反 兩造買賣契約之附隨義務可言,或為前述保證之情事。則上 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不完全給付情形,依民法第227條之規 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因債務不履行所受所受損害,並無 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 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裁判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楊麗秋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1/1頁


參考資料
太麟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