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昕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代 理 人 陳慧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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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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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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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達而特企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311元 │FD1060909 │101年2月1日 │
│ │公司 朱榮輝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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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歐捷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6,269元 │ED2685539 │100年12月31日 │
│ │司 李麗霜 │限公司南內湖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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