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34號
SLDV,103,除,34,201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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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謝密
代 理 人 林育丞
聲請人聲請宣告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1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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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