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5號
SLDV,103,訴,155,201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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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許紫涵
被   告 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半導體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桂
訴訟代理人 蘇建宇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 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 兩造簽訂之上開契約條款第8 條可稽(本院卷第56頁)。核 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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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