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莊學女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
林尚儒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炳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
肆拾柒萬零伍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伍拾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叁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