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03號
SLDV,103,補,203,201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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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莊學女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
      林尚儒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炳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
肆拾柒萬零伍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伍拾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叁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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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