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78號
SLDV,103,補,178,201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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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覃海珊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被   告 楊政勝
      楊清旺
      江楊出生
      楊秀蘭
      楊文旺
      楊秀媚
      楊秀瓊
      楊文燦
      楊秀麗
      楊文興
      曹春榮
      楊勝郎
      楊新上
      楊政助
      楊陳菊花
      楊萬水
      楊萬國
      楊萬來
      黃重光
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蓮香
被   告 楊啟宏(改名楊覲輔)
      楊啟崇
      田至濤
      金輝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陸佰壹拾叁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台幣)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500 元(102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65,445(土地面積/ 平
方公尺)×1/16(原告之應有部分)=6,135,469 元(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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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