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覃海珊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被 告 楊政勝
楊清旺
江楊出生
楊秀蘭
楊文旺
楊秀媚
楊秀瓊
楊文燦
楊秀麗
楊文興
曹春榮
楊勝郎
楊新上
楊政助
楊陳菊花
楊萬水
楊萬國
楊萬來
黃重光
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蓮香
被 告 楊啟宏(改名楊覲輔)
楊啟崇
田至濤
金輝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陸佰壹拾叁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台幣)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500 元(102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65,445(土地面積/ 平
方公尺)×1/16(原告之應有部分)=6,135,469 元(四捨五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