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羅玉晴即羅文明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韋聖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間確認股東關
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
權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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