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3年度,2號
SLDV,103,司消債聲,2,201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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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士新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0年三月三十日以九十九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三0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自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至一○八年四月)應予延長至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一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二十八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聲請更生時,因不知尚有其他債權人寰 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辰公司),故未將其債權 納入更生程序受分配清償,而寰辰公司於民國102 年7 月間 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伊之薪資3 分之1 ,伊就上開 執行程序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於102 年12月始撤銷上開扣押 命令,而伊於102 年8 月起,因薪資遭強制執行扣押,致履 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9年6 月23日以98年度 消債更字第397 號裁定自同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且 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0 年3 月30日以99年度司 執消債更字第230 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 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經債務人任職之 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2 月11日以台北港( 人)字第10302110001 函覆債務人102 年7 至11月份薪資扣 押款明細,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3929 7 號清償票款卷宗,經核屬實。是債務人於上開期間因薪資 遭強制執行扣押3 分之1 ,導致實領薪資收入減少,確有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 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 定,自屬有據。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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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