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79號
SLDV,103,司促,2879,201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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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淑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補正相對人即債務人上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記事欄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原法定代
     理人劉鴻輝已死亡)。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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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