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73號
SLDV,103,司促,2173,201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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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
    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邱垂元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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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