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
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邱垂元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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