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98號
SLDV,103,司促,1798,201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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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清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雖與起訴不同,但仍屬裁判上之請求, 所發生程序法上之效果,如重複聲請之禁止(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參照)亦有適用。所謂有重複聲請禁止之效果,即在 支付命令之聲請或訴訟繫屬中,債權人就同一請求,不得再 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起訴。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經核前已經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21493 號准予核發 支付命令,並經債務人合法異議,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本院102 年度湖簡字第1154號裁定移送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受理在案。從而,聲請人重複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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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