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361號
SLDV,102,訴,1361,201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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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61號
參 加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參加人對於原告徐張碧玉與被告廖得勝欣義紙業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於參加訴訟狀內補正簽名或蓋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人之參加。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自明;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 外,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 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再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及同法第117 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向本院具狀表示聲請參加 訴訟,惟參加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裁判費,且參加訴訟狀內 僅見陳重光之簽名,未見參加人之簽名或蓋章,亦未載明參 加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之,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參加之訴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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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義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