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349號
SLDV,102,訴,1349,201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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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49號
原   告 郭顥
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
被   告 郭清綸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莫詒文律師
上一人之
複 代理人 曹珮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惟經原告於訴訟進行中
為訴之追加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叁佰玖拾伍萬玖仟柒佰
伍拾叁元(計算式參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貳佰零肆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叁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尚欠裁判費壹
仟肆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原告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50,050 元
 ㈡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土地部分
 ⒈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236 平方公尺×
  118,000 元×1/35=795,657 元
 ⒉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131 平方公尺×
  24,500元×1/600 =5,349 元
 ⒊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136 平方公尺×
  24,500元×1/600 =5,553 元
 ⒋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215 平方公尺×
  26,320元 ×1/1800=3,144 元
 ㈢據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59,75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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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